石崢嶸:《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管理組復函同意夾層通過下部樓層疏散,應是針對特定項目或描述,不應成為裝修和改造工程中增加夾層的依據。
實際應用中,除特定情況外,夾層宜依據5.5.8要求,在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設置自己的安全出口,尤其是餐飲、娛樂、酒吧等人員密集場所,夾層部位應通過夾層的安全出口疏散,開敞式樓梯不應作為疏散通道,以防踩踏事故發生。
爭議由來: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管理組“關于夾層疏散設計問題的復函”說明:“當公共建筑內的夾層與下部樓層為同一防火分區,夾層內未設置疏散出口,人員需經下部樓層設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時,夾層內的任一點至疏散口的疏散距離應滿足第5.5.17條第3款的規定。其中,經樓梯從夾層疏散至下部樓層的距離應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倍計算。”在裝修和改造工程中,有人以此作為增加夾層和夾層疏散的依據,存在爭議!本人觀點:
本函應是針對特定項目或描述的回復,實際應用中,除特定情況外,夾層宜依據5.5.8要求,在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設置自己的安全出口,尤其是餐飲、娛樂、酒吧等人員密集場所,夾層部位應通過夾層的安全出口疏散,開敞式樓梯不應作為疏散通道,以防踩踏事故發生。掃一掃·免費設計·咨詢
技術支持:搜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