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和目前的主流觀點截然相反!歡迎探討,不喜可噴!其實,只要理解規范條文、簡單了解聯動編程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基本規則,結合實際應用情況,一切不辯自明!
目前流行的一種觀點,認為四川消防研究所的復函文件否定了《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規范》(本文簡稱《煙規》)5.2.2條文說明的相關要求,認為排煙口與排煙風機只需要采用總線聯動方式。
本人認為,這是一種錯誤的解讀方式,錯誤的解讀了復函文件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本文簡稱《火規》)的要求,將規范中自動模式的局部條款誤導至現場手動控制模式,這種做法將導致現場手動控制實際處于無效狀態!!!
也就是說:當現場手動開啟排煙閥(排煙口)時,如通過消防聯動控制器來聯動排煙風機的啟動(總線聯動),將導致現場手動控制實際處于無效狀態!!!
原因1:這種方式必須是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狀態才有效,但實際應用中,聯動控制器基本設置在“手動”狀態,極少設置為“自動”。
原因2:這種方式是必須同時有火災探測器(或手動報警按鈕)報警才能有效,導致現場手動控制將形同虛設!詳見《火規》4.1.6圖示。
實際上,結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關于聯動信號的強條要求(4.1.6),錯誤觀點的設計方案,一個手動信號也根本無法聯動排煙風機。
正確的做法:排煙口(排煙閥)的現場手動裝置,類似于機械手動操作開關,現場手動開啟時,火警信號和排煙風機的啟動要求都是非常明確的,應直接自動啟動排煙風機,不應再要求其他信號進行二次報警確認,也不應受消防聯動控制器“手動\自動”或“故障”狀態的影響!!!(和《煙規》5.2.2條文說明的要求一致!)
先簡述七點理由:
1、四川消防研究所的回函,與現行的《煙規》、《火規》互相應對,并無沖突!回函并沒有否定《煙規》5.2.2條文說明的相關要求!
2、四川消防研究所的復函文件:“應以《火規》GB 50116的相關規定為準執行”,并無不妥!《火規》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比如這個現場手動控制方式,應依據《煙規》5.2.2條文說明的相關要求設置,現場手動開啟排煙閥(排煙口)時直接自動啟動排煙風機,不應受消防聯動控制器故障或手(自)動狀態的影響!
3、《火規》4.5.2描述了消防聯動控制器自動模式下的聯動控制關系;《煙規》5.2.2條文解釋補充了手動現場開啟排煙口(排煙閥)的直接連鎖啟動關系,兩者互為補充,并無矛盾。
4、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火規》4.5.2第2條僅是描述“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狀態下的聯動控制關系,是指同一防煙分區兩個火災報警信號報警后的聯動關系,也是承接4.5.2第1條的后續聯動關系,并非現場手動開啟排煙閥(排煙口)的手動控制方式的描述”。不應該將自動控制方式的局部條款誤導至現場手動控制方式!
5、實際上,現場手動開啟排煙閥(排煙口)直接啟動排煙風機的要求,在2006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9.4.6中就有,是現場手動控制的基本要求。當現場手動開啟排煙閥(排煙口)時,如通過消防聯動控制器來聯動排煙風機的啟動(即總線聯動方式),就會受到消防聯動控制器手(自動)狀態和故障狀態的影響,可能導致系統無法自動啟動;
6、且結合《火規》中關于聯動信號的強條要求(4.1.6 需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其聯動觸發信號應采用兩個獨立的報警觸發裝置報警信號的“與”邏輯組合),所持觀點的設計方案可能導致嚴重的后果,一個手動信號也根本無法聯動排煙風機。《火規》4.1.6圖示也有明確要求!
7、有人提出實施較為困難成本太高,這是一個誤區:1、這種方式在2006版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9.4.6中就有要求,本來就有,并不屬于新增功能;2、防煙分區的排煙口本來就有串接反饋信號的功能要求(《火規》4.5.2),只需要將直接啟動線送到風機現場控制柜的手動控制接點即可,并不至于增加過多造價。
最后,匯總解說如下:
一、《火規》4.5.2第2條“應由排煙口、排煙窗或排煙閥開啟的動作信號,作為排煙風機啟動的聯動觸發信號,并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控制排煙風機的啟動”,本條屬于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狀態下的聯動控制關系,是指同一防煙分區兩個火災報警信號報警后的聯動關系,也是承接4.5.2第1條的后續聯動關系,并非現場手動開啟排煙閥(排煙口)的聯動描述。
根據4.5.2條要求,當消防聯動控制器處于自動狀態時,聯動關系如下:
同一防煙分區內兩只獨立的火災探測器或一只火災探測器與一只手動報警按鈕報警信號的“與”邏輯聯動啟動排煙口或排煙閥(4.5.2第1條)。排煙口或排煙閥啟動后,串接排煙口的反饋信號應并接,作為啟動排煙機的聯動觸發信號(4.5.2第2條)。
綜上,《火規》4.5.2條定義了排煙閥(排煙口)通過消防聯動控制器自動控制排煙風機時的聯動關系,第2條僅是自動狀態下報警聯動的局部環節,將此局部聯動關系勉強移植到手動控制流程是不對的,不能斷章取義的認為這是手動開啟排煙閥后的聯動要求。
二、關于《煙規》5.2.2第4條“系統中任一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排煙風機、補風機自動啟動”,與《火規》并無任何矛盾,條文解釋的表述非常清楚:
條文解釋“系統風機除就地啟動和火災報警系統聯動啟動外,還應具有消防控制室內直接控制啟動”,與回函“應以《火規》GB 50116的相關規定為準執行”的要求實際上是一致的,也符合《煙規》5.1.1的精神要求。
同時,條文解釋要求系統中任一排煙閥(口)開啟后聯動啟動,確保排煙系統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提高系統的可靠性。按此要求,本啟動方式不應受消防聯動控制器“自動\手動”狀態或“故障”狀態的影響。要做到這一點,只有直接連鎖啟動才可能滿足要求。(2006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9.4.6中也有這個要求)
實際上,當現場手動開啟排煙閥(口)時,與排煙風機的直接連鎖啟動必不可少,再一次詳細補充如下:
三、現場手動開啟排煙閥(排煙口)的動作信號,如通過消防聯動控制器直接聯動排煙風機,將與規范強條4.1.6沖突,也與規范圖示沖突(4.1.6圖示)。
《火規》4.1.6要求:需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其聯動觸發信號應采用兩個獨立的報警觸發裝置報警信號的“與”邏輯組合(強條)。據此,即使是現場手動,單一的排煙閥(排煙口)的啟動信號也不能直接聯動排煙風機,必須配套其他火災報警信號才能聯動(規范也有明確要求,詳見4.1.6圖示),實際中,這種巧合很難發生,現場手動控制形同虛設!
四、排煙閥(排煙口)在現場打開時,如通過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開啟排煙風機,將導致可靠性大幅降低,且可能導致系統無法及時啟動。
消防聯動控制器必須在自動狀態下才會聯動,這是基本規則(手動狀態下,只能手動控制),實際應用中,受誤報等因素影響,大部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均設置在手動狀態,值班人員很難及時發現和手動處理火警信息。這時即使現場手動啟動排煙閥(排煙口),也不會聯動開啟排煙風機。
五、實際上,排煙閥(排煙口)與排煙風機連鎖啟動的問題,在2006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9.4.6中就有要求:排煙口或排煙閥應與排煙風機連鎖,當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
六、有人以“室內消火栓按鈕取消了硬線連接直接啟動水泵”為參照理由,是完全不成立的。水泵的出水干管裝設有壓力開關監測管網壓力,水泵與壓力開關直接連鎖啟動,同時水泵也與屋頂水箱出水管的流量開關直接連鎖啟動,有多重保障,消火栓按鈕的直接啟動確實可以省略。
七、總結:排煙口(排煙閥)的現場手動裝置,類似于機械手動操作開關,現場手動開啟時,火警信號和排煙風機的啟動要求都是非常明確的,應該直接連鎖啟動排煙風機等設施,不應再要求其他信號進行二次報警確認,不應受消防聯動控制器“手動\自動”或“故障”狀態的影響。
綜上所述,《火規》4.5.2描述了消防聯動控制器自動模式下的聯動控制關系;《煙規》5.2.2條文解釋補充了手動現場開啟排煙口(排煙閥)的直接連鎖啟動關系,兩者互為補充,并無矛盾。
同樣,四川消防研究所的回函,與現行的《煙規》、《火規》互相應對,也并無沖突!并沒有否定了《煙規》5.2.2條文說明的相關要求!
同理,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中,常閉加壓送風口與加壓送風機也應采用直接連鎖啟動的方式,基本原則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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