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是以二氧化碳為滅火介質的氣體滅火系統。二氧化碳對燃燒有很好的窒息和冷卻作用。根據滅火劑儲存壓力的不同,可分為高壓系統(滅火劑常溫儲存)和低壓系統(滅火劑儲存在-20℃-18℃)。
按應用方式分為全淹沒滅火系統和局部應用滅火系統。
適用范圍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可用于撲救滅火前可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液體火災或石蠟、瀝青等可熔化的固體火災、固體表面火災及棉毛、植物紙張等部分固體深位火災、電氣火災。
該系統不得用于撲救氧化劑或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火災、活潑金屬火災、金屬氫化物火災。
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不應采用二氧化碳全淹沒滅火系統。
設計要求
1.全淹沒滅火系統設計
(1)二氧化碳全淹沒滅火系統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2)當全淹沒滅火系統防護區內存有兩種及兩種以上可燃物時,防護區的二氧化碳設計濃度應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設計濃度。
(3)當全淹沒滅火系統防護區的環境溫度超過100℃時,二氧化碳的設計用量應在設計規范計算值的基礎上每超過5℃增加2%。
(4)當全淹沒滅火系統防護區的環境溫度低于-20℃時,二氧化碳的設計用量應在設計規范計算值的基礎上每降低1℃增加2%。
(5)全淹沒滅火系統二氧化碳的噴放時間不應大于1min。當撲救固體深位火災時,噴放時間不應大于7min,并應在前2min內使二氧化碳的濃度達到30%。
(6)全淹沒滅火系統防護區應設置泄壓口,并宜設在外墻上,其高度應大于防護區凈高的2/3。當防護區設有防爆泄壓孔時,可不單獨設置泄壓口。
2.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設計
(1)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設計可采用面積法或體積法。當保護對象的著火部位是比較平直的表面時,宜采用面積法;當著火對象為不規則物體時,應采用體積法。
(2)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二氧化碳噴射時間不應小于0.5min。對于燃點溫度低于沸點溫度的液體和可熔化固體的火災,二氧化碳的噴射時間不應小于1.5min。
3.其他
(1)組合分配系統的二氧化碳儲存量,不應小于所需儲存量最大的一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儲存量。
(2)當組合分配系統保護5個及以上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時,或者在48h內不能恢復時,二氧化碳應有備用量,備用量不應小于系統設計的儲存量。
(3)對于高壓系統和單獨設置備用量儲存容器的低壓系統,備用量的儲存容器應與系統管網相連,應能與主儲存容器切換使用。
系統組件
1.儲存裝置應具有滅火劑泄漏檢測功能,當儲存容器中充裝的二氧化碳損失量達到其初始充裝量的10%時,應能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并及時補充。
2.儲存裝置宜設在專用的儲存容器間內。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可設置在固定的安全圍欄內。不具備自然通風條件的專用儲存容器間,應設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距儲存容器間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排出口應直接通向室外。
3.在組合分配系統中,每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應設一個選擇閥。選擇閥上應設有標明防護區的銘牌。選擇閥可用電動、氣動或機械應急操作方式。
4.系統在啟動時,選擇閥應在二氧化碳儲存容器的容器閥動作之前或同時打開。
5.安全閥一般設在儲存容器的容器閥上及組合分配系統中的集流管部分。
控制要求
1.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應設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當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用于經常有人的保護場所時可不設自動控制。
2. 當采用火災探測器時,滅火系統的自動控制應在接收到兩個獨立的火災信號后才能啟動。根據人員疏散要求,宜延遲啟動,但延遲時間不應大于30s。
3. 手動操作裝置應設在防護區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應能在一處完成系統啟動的全部操作。局部應用滅火系統手動操作裝置應設在保護對象附近。
4. 對于采用全淹沒滅火系統保護的防護區,應在其入口處設置手動、自動轉換控制裝置;有人工作時,應置于手動控制狀態。
5. 低壓系統制冷裝置的供電應采用消防電源,制冷裝置應采用自動控制,且應設手動操作裝置。
6.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動作信號及相關警報信號、工作狀態和控制狀態均應能在火災報警控制器上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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