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標準管理組《關于足療店消防設計問題的復函》要求(附后),足療店的消防設計應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處理,具體要求詳見:“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點擊進入)。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管理組《關于足療店消防設計問題的復函》(建規字〔2019〕1號)要求: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第5.4.9條中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是指該條及其條文說明列舉的歌廳、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各類游藝廳、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網吧等場所(不包括劇場、電影院)。第5.4.9條對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樓層、廳室面積、防火分隔等提出限制性或加強性要求,主要目的是通過提高此類火災高風險場所防火設計指標,為人員疏散逃生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考慮到足療店的業態特點與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設計應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處理。
綜上所述,足療店或按摩店可依據以下原則處理:
一、足療店,以及同時具備按摩、足療功能的場所,消防設計應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處理。
二、單純的按摩店,可參照(建規字〔2019〕1號)文件精神,根據其業態特點確定,與足療店類似的按摩店,以及業態與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類似的按摩店,應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處理。
三、對于小規模的足療店、按摩店,如僅有簡單裝修(比如盲人足療、按摩等),其業態特點與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不同,應可以按常規的公共娛樂場所處理。
四、有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消防設計要求,詳見“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附:建規字〔20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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